打官司的亲子鉴定时会遇到哪里问题?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争议主要有:
1、做亲子鉴定的条件;
2、能否强制做亲子鉴定;
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结果。
现在唯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是否使用人类白细胞抗原进行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双方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满三周岁,应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把握,对必须做亲子鉴定的,还应做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是,以上规定不明确,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实践是:
亲子鉴定,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明显的亲子关系嫌疑的;
二是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当事人不配合;
三是不做亲子鉴定会使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也不能保护婚外生儿童的合法权利。法庭通常会同意个人鉴定的申请。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鉴定,并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仍有权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除当事人自愿作鉴定外,司法实践中均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作鉴定。亲权案件多为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限,以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利为手段获取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在亲子鉴定过程中,提取当事人的血样,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宪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合作,所以法庭不可能也不应该采用强制手段来进行。在没有对方配合的情况下做亲子鉴定既不可能也不现实。第二,从证据的角度看,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形式,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证据,而不应通过强迫对方合作或协助而获得证据。就亲子鉴定问题而言,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则是法律赋予其拒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