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证明的新生儿,应当提供合格的东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和母亲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另外,在保健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也需要提交亲子关系鉴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户主或其家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因此,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需要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孕产妇病例首页及新生儿分娩记录复印件加盖病历专用章。
经办人签署《出生医学证明》通知单。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单亲父母提供的结婚证“单亲声明”或者不能提供爸爸信息的情况。
加盖产后涵养地公章的产后访视单。
新生儿的父母属于港澳或外国人,需要提供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属于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凭居民身份证办理。